政風室答室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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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基於過往與民眾接觸之經驗,針對一般民眾常見之疑慮事項,以問答方式描述如下:
教務處之「Q & A」 輔導處之「Q & A」 訓導處之「Q & A」 總務處之「Q & A」
醫護室之「Q & A」 警衛隊之「Q & A」 政風室之「Q & A」 人事室之「Q & A」
明陽中學政風室為民服務「答客問」Q&A資料
一、問:我想瞭解如何查閱貴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
答:有關民眾申請查閱本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方法,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如下:
第13條: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 (構) 申請,
受理申報機關 (構)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構) 保存: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三、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第14條:受理申報機關 (構) 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指定查閱時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前項通知,得以電話為之。
第15條: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
第16條: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 (構) 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其應遵守事項如左:
一、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二、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三、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四、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五、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查閱人如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受理申報機關 (構) 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第17條: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
第18條: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
第19條:受理申報機關 (構) 於申請人查閱資料時應指派專人在場。
第20條:依本辦法所為之通知,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第21條:受理申報機關 (構) 應置查閱登記簿,登載查閱人及查閱相關事項。
二、問:我要如何檢舉公務員不法情事?
答:有關本校受理民眾「檢舉公務員不法情事」之方式規定如下:
(一)檢舉內容應「具體真實」,檢舉貪瀆案件無論以具名、匿名、書面、電話、面述或其他方式,均應受理。
(二)檢舉人聲明須對其身分保密並另行製作化名檢舉紀錄者,依檢舉貪瀆之保護規定辦理。
(三)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有保護必要時,準用保護證人之規定辦理。
(四)檢舉人檢舉內容不實,而有「誣告」他人貪污瀆職情形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發給獎金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五)本校政風室受理民眾「檢舉公務員不法情事」專用電話、信箱:
廉政專線電話:(07) 6153292。
廉政專用信箱:ksrn@mail.moj.gov.tw。
三:問:請問檢舉獎金最高多少錢?
答:依據96年2月新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而查獲之犯罪人數逾五人時,增給二分之一獎金。貪瀆案件經法院判決「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確定者,檢舉獎金為「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未滿」,重大貪瀆案件經法院判決「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確定者,最高檢舉獎金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端 正 政 風 人 人 有 責
奉 公 守 法 為 民 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