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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陽中學: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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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宗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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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中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然而,青少年一旦犯罪服刑之後,即失去了正規教育的機會。法務部為貫徹教育刑的理念,期使一時迷途之少年獲得繼續求學之機會,早在民國六十二年及六十七年間即依私立學校法和補習教育法之規定,分別於臺灣新竹少年監獄(100年1月1日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及桃園、彰化、高雄三所少年輔育院辦理附設補校業務;惟因受客觀環境、法源依據、經費及師資人力之限制,成效難以彰顯。民國七十九年,遵照行政院「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應學校化,並充實師資設備」之提示,由教育部出面協調,將原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自行附設之補校改制,轉與所在地附近之國民中小學、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合作,正式成立一般各級學校補校分校。
 
然而,自實施補校分校教學制度以來,仍有一些相關問題產生,例如:分校業務多由原校教師或代理、代課教師兼任,缺乏專任教師致教學效果受到影響;業務監督難以一貫;教師待遇與福利無法徹底解決……等等。法務部乃進一步研究,決定將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改制為學校。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六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矯正學校設置暨教育實施通則」(以下簡稱實施通則),三讀立法程序,確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之法源依據。該通則公布施行後,法務部得於六年內就現有之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全國首見的兩所少年矯正學校「明陽中學」與「誠正中學」同時改制成立。
明陽中學收容原臺灣新竹少年監獄之少年受刑人,誠正中學收容原臺灣高雄少年輔育院之感化教育之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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