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線上研習活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2-25
- 資料點閱次數:172
本校為促使同仁能能紮根人權觀念之素養,於本(109)年12月22日(星期二)15時-16時,假本校會議室辦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線上研習活動,是日參與兩公約人權教育線上研習之教職同仁共計60人參與。
兩公約人權教育線上課程主要內容:
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並得享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及政治自由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鑒於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各國負有義務,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主要重點有: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 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 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依法請求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 或懲罰。非經本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七 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止。
八 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
九(一)任何人不得使服強迫或強制之勞役。
(二)凡犯罪刑罰得科苦役徒刑之國家,如經管轄法院判處此 刑,不得根據第三項一款規定,而不服苦役。
(三)本項所稱〝強迫或強制勞役〞不包括下列各項:
(1)經法院依法命令拘禁之人,或在此種拘禁假釋期間之人,通常必須擔任而不屬於(二)款範圍之工作或服役。
(2)任何軍事性質之服役,及在承認人民可以本其信念反對服兵役之國家,依法對此種人徵服之國民服役。
(3)遇有緊急危難或災害禍患危及社會生命安寧時徵召之服役。(4)為正常公民義務一部分之工作或服役。
現代公民必須力求本公約之各種權利之促進及遵守。(訓導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