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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陽中學: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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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導-毒品犯罪之防制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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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導-毒品犯罪之防制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 本校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共同舉辦法治教育暨法律諮詢及107年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計畫宣導,廷聘黃耀平律師蒞校專題演講,訂於本(107)年12月11日(星期二)下午3時至4時40分假本校禮堂舉辦法治宣導-毒品犯罪之防制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是日本校師生共156人參加,黃律師從講座中並說明毒品犯罪之防制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及實務在律師執業中受委託案例分享及法律諮詢。 黃律師講座課程分別如下: 1.針對社會不時發生年輕人染毒事件,凸顯毒品對我國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及涉世未深學生,易受好奇誘惑,戕害青少年身體健康加以說明,政府已將「肅清煙毒條例」改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2.所謂毒品,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等,違反本條例管制藥品之用途之規定者,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之罰則處罰。 3.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以及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經總統於104年2月4日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經全文修正,行政院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加以說明未成年人遭到有對價的性交,實際上是種犯法的性剝削。 4.明定凡是使兒童或少年行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性交供人觀覽、拍攝製造兒童性交照片、影片等其他物品,或是利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涉及色情的伴遊侍應工作,都屬於兒少性剝削的行為。 黃律師課程中說明兒少保護防制兒少性剝削及毒品防制罰則等一一加以說明,讓師生滿載而歸,收獲良多(訓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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