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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陽中學學生親友送入飲食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6
  • 資料點閱次數:164

明陽中學學生親友送入飲食注意事項

一、法令依據: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二、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2公斤。

  (二)有損健康、夾藏違禁品或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份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列舉如下: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

 (四)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五)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六)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規定,不得送入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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