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衛隊-答客問(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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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辦理一般接見有人數限制嗎?要帶什麼證件?
答:(1)接見人數上限為3人,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不計入人數限制。
(2)辦理接見者應攜帶之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
證明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
【問2】辦理接見登記的時間為何?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可以辦理接見嗎?
答:(一)本校接見登記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00;下午13:30-16:00止。
(二)依行攻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但為便利無法於上班日辦理接見之民
眾,本校另擇定,每月第一週週日上午:08:00-11:00;下午13:30-16:00止,辦理假日接見。關於接見資訊本校將預先
公告於本校全球資訊網網頁、接見室布告欄等適當方式對外公開。
【問3】辦理接見,有何禁止規定?
答: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機關可拒絕其辦理接見:
(一)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未依規定登記相關資料或非屬收容人得接見之對象。
(二)收容人接見次數已達上限。
(三)收容人拒絕接見者。
(四) 請求接見者或收容人為經法官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五 )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或安全者。
(六) 其他法規規定應限制或禁止接見者。
【問4】家屬與收容學生的接見處所在哪裡?
答:本校接見處所在接見室,但因患病或其他特殊理由,經校長核准,得於其他處所為之。
【問5】接見次數與對象有何限制?
答:本校收容受徒刑、被告、受保護人、留置觀察及觀察勒戒處分之收容人,其接見次數、對象規定均有所不同,分別為:
(一)接見次數
1.受徒刑之收容學生接見次數:
第一級者,不予限制(但原則上每日一次)。
第二級者,每三日一次。
第三級者,每星期一或兩次。
第四級或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2.被告與受保護、留置觀察處分之收容人:除法官、檢察官諭知禁止接見者外,每日以一次為原則。
3.受觀察勒戒處分之收容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規定,每星期一次為限。
(二)接見對象
1.累進處遇第一、二、三級之收容學生,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與非親屬接見,但需由學生親屬陪同辦理。
累進處遇第四級之收容學生得准與其親屬接見。
2.被告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少年須是家長同意接見之對象或由家長陪同)。受保護、留置處分,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少
年須是家長同意接見之對象或由家長陪同)。但有特別理由時,得准許其與他人(朋友或在校時之老師)接見。
*上述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
家者視為家屬。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如以收容學生家屬身分辦理接見,可檢具:
(1)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
(2)雙方家長切結證明。
(3)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4)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須提出申請,經本校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3.受觀察勒戒處分之收容人,除有特別理由經核准得許其與他人接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礙觀察勒戒處分之
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問6】何謂遠距接見?
答:法務部為使收容人家屬免於奔波至較遠之矯正機關探視收容人,受舟車勞頓之苦,可利用視訊科技設備(如攝影機、電視機、麥克
風等),透過寬頻網路連線,直接於住處附近之矯正機關與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作業。
【問7】何人可以辦理遠距接見?
答:(一) 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叔、伯、舅、姑、 姨、侄、外甥)、二親等內之姻親(如:兒媳、女婿、兄
嫂、姊夫)。每次接見以二人為限。
(二) 新增開放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指配偶和直系親屬間分別在不同矯正機關服刑者,得分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
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問8】如何辦理遠距接見?
答:一、首次辦理者,須備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單(格式於本校網站下載或向就近監獄、看守所、勵志中學、少觀所等索取),在
預訂辦理遠距接見之一週前,連同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等
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為確保 貴親屬之遠距接見申請單已傳真成功,傳真後請以電話與本校聯絡,聯絡電
話(07) 6152811 傳真號碼(07) 6154211)。
二、已辦理過遠距接見成功者,可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辦理,網址為https://service.mjac.moj.gov.tw)申辦即
可。
三、收容人所在機關於排定時程後會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一日以電話查詢。
四、遠距接見核准後,申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
五、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遠距接見,請以電話聯繫取消接見;如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達3次者,本校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
見日起三個月內停止其申辦遠距接見3個月。
【問9】什麼是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辦規定為何?
答:一、為便利學生與其家屬,親屬、律師、辯護人或其他具特定情形之接見人接見,矯正機關設置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行動接
見設備及其他通訊設備,提供即時聯繫。
二、申辦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範
於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及本校公布之資訊。
三、申請人及理由:
(一)收容人提出申請之法定理由:
1、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2、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3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
3、收容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
4、收容人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
5、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
(二)請求接見者提出申請之法定理由:
1、家屬或最近親屬。
2、律師或辯護人。
3、前二項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1)年滿65歳或未滿12歳。
(2)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3)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4)具身心障礙情形。
(5)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6)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7)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8)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四、接見次收及時間: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每月2次為原則(排除因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與外交或
領事人員接見、與律師或辯護人接見、因個人或財物遭受災害或其他機關認有必要等情形)。每次以30分鐘為限。但機關認
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次數或時間。
五、接見人數: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每次至多2人。其他通訊方式,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問10】通訊設備接見申請理由及方式為何?
答:(一)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期間檢具相關文件詳如【問9】 (二)及(三)之說明,向收容人所在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單可向收容人所在機
關索取,或至本校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
(二)提出申請期間及應備證明文件:
申請人及申請理由 |
提出申請期間 |
應備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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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提出申請及理由 |
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
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1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7日內提出 |
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1月內,或最近7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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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3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 |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
與接見對象之關係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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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或宜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 |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
與接見對象之關係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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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 |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
接見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供時,機關得逕以調查之資料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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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 |
依實際需要提出 |
機關通知之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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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接見者提出 |
家屬或最近親屬 |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與收容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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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或辯護人 |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
身分證明文件及受收容人委任或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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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 |
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 |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
身分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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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所定之疾病 |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
身分證明文件及疑似或罹患傳染病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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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
身分證明文件及罹患重大傷病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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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身心障礙情形 |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
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心障礙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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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
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受災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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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
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1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7日內提出 |
家屬或最親屬喪亡後1月內,或最近7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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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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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
依實際需要提出 |
機關通知之應備文件 |
(三)本校於審查後,將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應依機關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申請人亦可於申
請接見之前1日電洽機關查詢。
(四)通訊方式以使用電話設備及其他經收容人所在機關指定之通訊設備為限。
(五)如經機關許可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接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許可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
(六)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請以電話聯繫機關取消;如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6個月
內達3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申請。
【問11】學校可以拒絕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嗎?
答:(一)收容人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
(二)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未依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規定辦理。
(三)請求接見者未依機關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
絕之。
(四)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五)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機關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問12】接見過程中什麼情形下可中止接見。
答:(一)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二)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備施。
(三)被許可接見者為謾駡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四)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五)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問13】請問什麼是電話接見,相關規定為何?
答:一、電話接見係為便利矯正機關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得以電話接見解決其困難。
二、申請電話接見之理由如下:
1、學生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2、學生之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三年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
3、學生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
4、學生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
5、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
【問14】如何寄入包裹?有何限制。
答:一、寄入包裹程序如下:
(一)寄入包裹需由收容人於校內以報告事先申請,經核可後發予包裹單」,由收容人將此包裹單寄回家中。
(二)家屬收到包裹單後依上面所申請之物品,至郵局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並將「包裹單」張貼於包裹最外側,以利辨識。
二、寄人包裹的限制:
(一)寄入之物品未貼『郵寄包裹明細單』或包裹內容及數量不符者,逕退還原寄件人。
(二)學生申請送入物品每月以一次為限,申請之物品領取後,次月始可再提出申請。
(三)勿寄入高於合作社售價2倍以上之必需品,以培養學生節儉習慣。
(四)不得寄入違禁物品及含金屬之物品,寄入物品經檢查如有涉及不法者,依情節輕重,移送相關單位調查辦理。
【問15】問:送入金錢予收容人學生,有何規定及送入方式?
答:(一)送入金錢之規定:
1.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滙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2.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學生每日限一次,每次以壹萬元(新臺幣)為限。若收容學生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
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3.送入金錢以現金袋(指郵局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匯票或本票為限。
(二)金錢送入方式:
1.接見時由接見窗口寄入。(金額上限新台幣壹萬元)
2.以匯票用掛號信件寄入(金額上限新台幣壹萬元)。
依規定收容人購買飲食、生活日用品等一般消費額度,每日僅限新台幣參佰元,故不需寄入太多金錢,以免養成收容人奢侈
浪費之習慣。
【問16】送入飲食予收容學生,有何規定?
答:一、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二、送入飲食之次數:
(一)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但經法官、檢察官
裁定被告禁止受收受物件之被告,機關將依此管制。
(二)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觀察勒戒人。
特殊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本校公告為準。
(三)少年每日一次。
三、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本校接見服務櫃台送入為限。
【問17】接見時送入飲食的種類與重量是否有限制?
答:有,以2公斤為限,香煙、酒、檳榔、毒品等有礙身體健康或影響紀律之物品不可以寄入。寄入物品需經秤重、登記、檢查,不符
規定或超重之物品,交還接見家屬帶回自行處理。另為避免收容學生胃腸感染,易腐壞及隔夜之菜餚請勿寄入。受觀察勒戒處分之
收容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規定,飲食不得送入。
【問18】如何到達本校,及接見查詢服務電話?
答:一、參閱本校地圖
二、交通資訊: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
1.搭乘台鐵者:
(1)高雄火車站客運總站:
搭乘8023號高雄客運,約50-60分鐘,即可到達樹德科技大學(橫
山路)公車站牌下車,步行約7分鐘即可抵達本校。
(2)楠梓火車站前:
搭乘8023號高雄客運,約10-15分鐘,即可到達樹德科技大學(橫
山路)公車站牌下車,步行約7分鐘即可抵達本校。
2.搭乘捷運者:
(1)R22青埔站:
[由出口1出站後,面向經武路往右走,至成功南路再右轉,即可
搭乘客運。]搭乘97號高雄客運,約20-30分鐘,即可到達樹德科
技大學(橫山路)公車站牌下車,步行約7分鐘即可抵達本校。
3.搭乘高鐵者:
(1)轉搭 - 台鐵:從台鐵新左營站至楠梓站下車,轉乘客運,如上述 1。
(2)轉搭 - 捷運:從捷運R16左營站至R22青埔站,轉乘客運,如上述2。
4.搭乘義大客運者:往一樓客運站路線:
【E03A燕巢快線】高鐵左營站-->博愛三路口-->義大醫院--> 高雄第二監獄(高雄看守所)(旗楠路口下車,步行約7分
鐘即可抵達本校。)
◎自行開車者:
1.中山高:
(1) 南下[1]:高速公路下楠梓交流道第一個出口(約355KM),左轉台22線向東往旗山方向,經過國道十號燕巢交流
道十字路口後,在第一個紅綠燈右轉,即可到達本校。
(2) 南下[2]:由鼎金系統交流道轉接國道十號,向東往旗山方向,下燕巢交流道,第一個十字路口左轉直行,再第一
個紅綠燈右轉,隨即在第一個紅綠燈再右轉即可到達本校。
(3) 北上:高速公路下楠梓交流道(約357KM),沿高速公路旁便道直行至旗楠路,右轉台22線,經過國道十號燕巢交
流道十字路口後,在第一個紅綠燈右轉,即可到達本校。
2.南二高:
(1)南下:於中寮隧道後接國道十號轉往高雄方向,下燕巢交流道,於第一個十字路口右轉隨即在第一個紅綠燈再右
轉,即可到達本校。
(2)北上:經斜張橋後接國道十號轉往高雄方向,下燕巢交流道,於第
一個十字路口右轉隨即在第一個紅綠燈再右轉,即可到達
本校。
3.省道:
(1)東向:行駛台22線省道,經過國道十號燕巢交流道十字路口後,在第一個紅綠燈右轉,即可到達本校。
(2)西向:行駛台22線省道,經過樹德科技大學後第一個紅綠燈後左轉,即可到達本校。
三、接見查詢電話服務:(07)6152115分機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