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陽中學各類接見申辦方式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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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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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陽中學各類接見申辦方式與說明
壹、受刑學生之接見,分為一般接見、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3種態樣。
一、一般接見:指符合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法規(以下簡稱相關法規)所訂之接見對象、
次數原則性規定辦理之接見。
二、增加接見:指本校依相關法規予以增加接見次數之奬勵,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認有必要時,
依相關法規核准辦理增加次數或放寬對象之接見。
1、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2、受刑學生有事務聯繫、促進在校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3、穩定接見人或受刑學生情緒之需要。
4、受刑學生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5、受刑學生在校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6、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三、彈性調整接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本校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放寛對象限制、調整場
所、延長時間、增加次數或人數之接見。
1、基於管理事由:
(1)本校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受刑學生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2、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1)學校基於協助受刑學生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學生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3、受刑學生個人重大事故:
(1)受刑學生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2)受刑學生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4、其他事由:
(1)受刑學生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2)受刑學生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3)受刑學生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4)接見學生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5)受刑學生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6)受刑學生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貳、一般接見得逕向機關接見室申辦;增加接見、彈性調整接見則向機關指定之承辦窗口申辦。
如有其他接見相關問題,可查詢本校網站「為民服務」→「接見申請業務」或 「答客問」→「警衛隊
答客問」,或電洽本校接見室 (07)6152115轉262,由專人為您解答。